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15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被告 林旭鴻 即福立工程行
楊雪吟 林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銘宏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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