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上訴人 吳宗叡 上列上訴人與 吳宗洲吳佳原吳則賢 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687,18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徵收766,30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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