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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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8號原告 許奕堃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
孫宇 律師被告 許月碧
許齡月 前列被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珮琴 律師
林景瑩 律師被告 許奕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被告許月碧、許齡月於110年4月8日具狀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事實及理由乙、五、兩造爭執事項(四)記載「被告許奕靜」(即判決第13頁第18行)部分與乙、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二)(3)及(4)記載「被告許奕靜」(即判決第16頁第24行、第17頁第8行)部分,均應更正為「被告許齡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附表二編號8-1至編號8-6分割方法欄第4、5行記載「被告許奕靜代墊款271,940元」部分(即判決第22頁),應更正為「被告許齡月代墊款271,94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家事判決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