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繼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繼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繼字第31號聲請人 何文很 代理人 魏華文 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 何文界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親筆簽名「及」蓋章之聲明繼承狀。
二、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及居民身分證)。
三、被繼承人何文界及聲請人何文很之入出境資料。
四、陳明聲請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何文界死亡。
五、被繼承人何文界探親時間。
六、被繼承人何文界之除戶戶籍謄本。
七、被繼承人何文界與聲明人書信往來。
八、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書。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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