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970號聲請人晨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達煌 相對人 鄭新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經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存字第818號提存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466號民事裁定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56982號債權憑證各1件等影本為證。另有,本院依職權查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以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