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49號原告 陳桂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一帆 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