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48號再審原告 朱月香
樓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吳庭儀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433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35,998元,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11,296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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