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基簡字第70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簡字第7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七О九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八九O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行使偽造特許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台北市3B—271」車牌壹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右揭事實,有左列之證據證明屬實:⒈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⒉證人 陳聰賢 之證言。
⒊扣案偽造之「台北市3B—271」車牌0面。
⒋照片二張。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行使偽造營業小客車車牌之犯行堪可認定。
三、扣案偽造之「台北市3B—271」車牌0面係被告所有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陳碧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