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63號原告 周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堂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09年度第302批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第40標號,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所拍定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649/2967之優先購買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萬2,601元(系爭土地拍定金額225萬2,000元×原告主張被告無優先購買權之權利範圍649/2967=49萬2,60
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傅○堂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其姓名及住居所。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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