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民著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著訴字第17號原告尚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富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方瓊英 律師被告鴻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周志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