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60號原告 林彩宸林彩月 被告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要旨參照)。查原告請求撤銷本院民事執行處103年度司執字第13685號強制執行程序,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排除強制執行所得之利益數額為準,即為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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