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5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9日通知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書已於民國97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97年度訴字第45號卷第7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