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81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85,401元,應徵裁判費105,3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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