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586號原告 楊晉昱 訴訟代理人 郭香吟 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 律師複代理人 林曜辰 律師被告 陳伯勳 訴訟代理人 周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五時。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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