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易字第40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松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松維明知無駕駛執照不得駕車,仍於民國107年7月22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往草漯方向行駛,嗣於同日上午9時27分許,行經新生路與二聖路口時,欲左轉二聖路方向行駛,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左轉車輛應禮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左轉,適有 呂育澄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乘客 李怡鈴 ,○○○區○○路往觀音方向直行而來,見狀緊急煞車並閃避猶仍不及,兩車發生碰撞,呂育澄、李怡鈴因而人車倒地,致呂育澄受有左膝挫擦傷、右肩挫傷、左手肘擦傷等傷害,李怡鈴則受有左側小腿脛腓骨幹閉鎖性骨折、左側小腿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呂育澄、李怡鈴具狀撤回其告訴乙節,此有調解筆錄、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