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瑞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連瑞郎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且期滿,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連瑞郎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58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且期滿,且無得撤銷緩起訴之情事,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檢出如附表說明欄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成分,有附表說明欄所示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上開毒品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數量說明1白色透明結晶1包1.實稱毛重1.04公克,淨重0.838公克,使用量0.006公克,剩餘量0.832公克。2.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1年度偵字第6582號卷第68、80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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