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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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親字第59號原告乙○○特別代理人 林富美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95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之親子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之母親 邱昭華 與被告無婚姻關係,該2人因密切交往,而於84年12月24日在屏東市○○路○○○號 鄭英傑 婦產科產下原告,惟邱昭華產下原告後未留任何資料即自行離開,迄今亦無任何音訊,因鄭英傑醫師無法確認被告確為原告之生父,遲遲不願意開具原告之出生證明書以供戶籍之出生登記,故原告雖經被告抱回扶養迄今,仍未能辦理戶籍登記,為此提起本件訴訟。故聲明求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二、被告則陳稱:對原告之主張無意見,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查原告主張前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證明書各1件為證,且經原告與被告共同前往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實施親子血緣關係鑑定結果,認「甲○○與乙○○之檢體,其相對應之各DNA型別均無矛盾,存在血緣關係之機率為99.9999%」等語,有屏東基督教醫院DNA親子血緣關係諮詢報告單在卷可稽,足資認定原告之主張應可信為實在。
四、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有最高法院27年度上字第316號判例可參。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親子關係存否不明確,鄭英傑婦產科亦因生母不明無法出具原告之出生證明書,致原告雖經被告撫育而有認領之事實仍未能為戶籍登記,登記為被告之子女,已對原告之權利義務有所影響,亦即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因此有受侵害之危險,原告自得提起確認其與被告間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以除去私法上身分地位不安之狀態,應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從而,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訴請確認其與被告之親子關係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鄭靜芳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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