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自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二О四號
自訴人乙○○自訴代理人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丙○○因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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