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花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邱美綺 法定代理人 陳秋惠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被告 黃卉螢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101年度花交簡字第1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黃卉螢被訴過失致重傷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寶樺
法官施建榮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