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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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慧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提出之門號0000000000請迅專案補貼款新台幣18,935元,惟提出該門號之專案同意書約定專案補貼款為新台幣17,700元,該提出並釋明請求逾17,700元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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