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廷毅
陳品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恒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屏東縣○○鎮○○路00號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含共有人全部)供參。
三、提出台端主張之108年11月至111年11月共3年234萬租金證明供參(因原契約所載原出租人 楊俊傑 出租之範圍包含屏東縣○○鎮○○路00號、54號,每月租金為35,000元加30,000元合計65,000元,每年總計780,000元),顯與本件聲請人主張屏東縣○○鎮○○路00號建物,1年租金780,000有所未合,故有釋明之必要
四、提出債務人楊恒奇已全數收取之證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