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保險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字第23號上訴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06年度保險字第23號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4,5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文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