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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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90號上訴人 巫宗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梅芳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9萬1,015元,應徵裁判費124,7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