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6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能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能川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羅能川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
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徒│金新臺幣20000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107年5月29日│106年5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7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3546號│偵字第34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豐交簡字第│107年度豐交簡字第││││527號│910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6日│107年11月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豐交簡字第│107年度豐交簡字第││判決││527號│910號││├────┼──────────┼──────────┤││判決│107年7月30日│107年12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037號│第189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