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24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何秀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零壹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何秀慧於民國93年5月2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息共計新臺幣890,
160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108年度司促字第8242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秀慧│自民國96年2│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20│││421,957元││月10日起│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月1日起│││├──┼─────┼─────┼──────┼──────┼───────┤│002│新臺幣│何秀慧│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43,598元││6月28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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