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道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道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道偉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民國96年12月28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嗣於101年6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5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受刑人並於96年12月28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
1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O號函暨所附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無誤,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4月23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4月5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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