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4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411號

抗告人 劉美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Sean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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