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9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905號、98年度執丙字第3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02號案號受理,並於98年8月26日判決,於98年10月5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王惠萍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98年5月6日上午9│││││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667號│字第667號│字第124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483號│98年度訴字第483號│98年度訴字第80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5月27日│98年5月27日│98年8月26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483號│98年度訴字第483號│98年度訴字第802號││判決├────┼─────────┼─────────┼─────────┤││判決│98年6月29日│98年6月29日│98年10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254號(編號1至│第2254號(編號1至│第3094號(編號1至│││4數罪併罰)。│4數罪併罰)。│4數罪併罰)。│└────────┴─────────┴─────────┴─────────┘┌────────┬─────────┬─────────┬────────┐│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5月6日下午1│││││時3分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247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80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8月26日│││├───┼────┼─────────┼─────────┼────────┤││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802號││││判決├────┼─────────┼─────────┼────────┤││判決│98年10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3094號(編號1至4│││││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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