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智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智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①七法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②郭榮彥上①之選任辯護人 郭雨嵐 律師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上①②之共同選任辯護人 汪家倩 律師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
謝祥揚 律師址同上上②之選任辯護人 潘皇維 律師址同上被告③ 謝復雅 上③之選任辯護人 楊哲瑋 律師址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
許哲瑋 律師址同上 黃儉忠 律師址同上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1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法庭大樓國民法官專用法庭(一)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煜祥
法官梁世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