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6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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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67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呂承豐 債務人 邱繼緯 即 邱義宏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邱義宏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零玖拾貳元,及其中伍萬肆仟壹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