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950號聲請人即被告七法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 郭榮彥 上二人之選任辯護人 郭雨嵐 律師
汪家倩 律師 謝祥揚 律師 潘皇維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智訴字第8號),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七法股份有限公司、郭榮彥及聲請人之選任辯護人郭雨嵐律師、汪家倩律師、謝祥揚律師、潘皇維律師,於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949號刑事裁定限制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本院111年度智訴字第8號刑事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資料範圍外,檢閱本院111年度智訴字第8號刑事案件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惟不得作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應注意遵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七法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郭榮彥前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1年度智訴字第8號刑事案件繫屬審理中,茲聲請人之選任辯護人郭雨嵐律師、汪家倩律師、謝祥揚律師、潘皇維律師聲請閱覽本案全部卷宗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又持有前述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至3項及同條第5項均定有明文。
三、准許檢閱卷宗及證物範圍:查聲請人即被告七法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郭榮彥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6305號、111年度偵字第12565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1年度智訴字第8號刑事案件繫屬審理中,有本院卷內所附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函文及其上所示收狀戳印文1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為保障被告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除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949號刑事裁定認定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係屬告訴人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法源公司)之業務秘密或營業秘密,應予以限制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外(詳如後述),其餘內容尚無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情事,依上開說明,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准許如主文欄第一項所示,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聲請人及選任辯護人不得就該等卷證資料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其餘聲請駁回(即如附表所示限制聲請人及其選任辯護人檢閱、抄錄、重製或錄影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固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有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錄影之權利,以及被告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卷證等權利,惟同條第2項但書、第3項但書亦明定,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其檢閱、抄錄、重製或錄影。復參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規定,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查本案被告即聲請人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案之告訴人法源公司有具狀陳明理由暨向本院表示意見,主張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均為告訴人法源公司之業務秘密或營業秘密,為其商業上賴以產出商品、服務或經營之重要資訊與秘密資訊,並為其長期構建「法源法律網」創作精神重要內涵之一,聲請本院就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限制被告七法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郭榮彥、被告 謝復雅 等人及其等選任辯護人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經本院審認後以111年度聲字第2949號刑事裁定限制被告七法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郭榮彥、被告謝復雅等人及其等選任辯護人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在案。是聲請人請求閱覽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部分,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煜祥
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附表:
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949號刑事裁定限制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本院111年度智訴字第8號刑事案件卷宗及證物之範圍編號資料內容偵查卷內所在處1告訴人法規沿革比對之紙本及電磁紀錄資料⒈110年4月26日刑事告訴狀之告證8⒉110年11月26日刑事陳報(四)狀之附件四、附件五2告訴人編寫「經濟部補(捐)助民間團體推動商業發展活動審核作業要點」過程⒈110年4月26日刑事告訴狀之告證13⒉110年11月26日刑事陳報(四)狀之附件三3法源法律網法規沿革編寫規則⒈110年4月26日刑事告訴狀之告證14⒉110年11月26日刑事陳報(四)狀之附件一4告訴人擇要說明法規沿革之編寫創作內容⒈110年10月19日刑事陳報(二)狀⒉110年11月26日刑事陳報(四)狀之附件二5告訴人就「法源法律網法規沿革編寫規則」創作之形成與演進逐項說明⒈110年11月26日刑事陳報(三)狀暨附件01~14⒉110年11月26日刑事陳報(四)狀之附件二6告訴人法規沿革比對之紙本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3676號卷(一)第41至60頁7告訴人法規沿革比對之紙本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305號卷(一)第337至49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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