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27號上訴人 王紅玉 被上訴人 林宏儒
汪秀英 王懷恭
蔡昊宸
張華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