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陳名君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 律師被告 詹貿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上字第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法官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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