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聲請人彰化縣芳苑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木村 代理人 陳美怡 上列聲請人彰化縣芳苑鄉農會因與相對人 楊鈞泓 (即 楊四海 之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彰化縣芳苑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楊四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