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 埔原 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埔原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許祖云 被告 白睿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施俊榮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