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6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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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6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68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皮群隆(原名皮慶祥)
鍾政翰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344、753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皮群隆共同犯重利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鍾政翰共同犯重利罪,共伍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皮群隆前於91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更(一)字第61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下同)5萬元確定,經入監執行後,於96年2月9日假釋出監,同時交付保護管束,至96年5月4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其與鍾政翰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皮群隆、鍾政翰與 李東易 (原名 李靖豪 )、 詹志偉 (已歿
)為朋友關係。緣李東易基於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報紙及網路上刊登廣告以攬客向其借款。嗣如附表所示 李宜軒 等22名被害人因需錢孔急,乃依廣告所刊電話聯絡李東易,李東易則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最早為編號1之99年1月27日,最晚為編號20之101年2月初),以汪經理或 阿豪 名義,貸予上開22名被害人如附表所示金錢,除附表編號2外,其餘各筆借款均於交付借款時依附表所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率預扣第1期利息,並約定其後各期利息均匯至不知情之 劉明益 (業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5344、7539號另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或萬泰銀行土城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或由李東易或與其具有重利犯意聯絡之皮群隆(僅參與向附表編號第4、10、18、19號所示被害人催討利息之行為,起訴書附表認定皮群隆另參與向附表編號第6號所示被害人催討利息之行為,容有誤會,爰予更正)、鍾政翰(僅參與向附表編號第4、6、18、19、21號所示被害人催討利息之行為)等人當面收取之。
㈡李東易因附表編號第10號之 徐志豪 未能準時支付利息,即
與皮群隆、詹志偉及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於100年5月26日19時許,共同前往徐志豪住處(地址詳卷),並推由李東易向徐志豪恫稱:「今天如果不給錢,就要押走」等語,而皮群隆在旁作勢恐嚇,致徐志豪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其安全,不得不先付5,000元予李東易。
三、證據名稱:㈠被告皮群隆、鍾政翰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陳述;㈡被告李東易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㈢告訴人徐志豪、 林克平 、 吳麗美 、李宜軒、 董其昌 、 黃鴻隆 及被害人 李心辰 、 唐德平 、 張雅庭 、 許智成 、 張益豪 、 顏文學 、 吳家瑜 、 曾郁 書、 柯志東 、 林育德 、 蔡環如 、 謝志忠 、 黃協正 、 黃智偉 、 蔡秀瓊 、 江家儀 等人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㈣扣案之劉明益上開2個銀行帳戶存摺各1本、空白商業本票
1本及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借貸相關資料;㈤劉明益上開2個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警聲搜字卷第70至78頁)。
四、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皮群隆、鍾政翰前揭第二、㈠段所為,係犯刑法第
344條之重利罪。次按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之構成要件為「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立法時並未將上開具有重複特質之職業性、營業性、收集性、或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定為刑法344條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自非「集合犯」。又被告皮群隆參與向附表編號第4、10、18、19號所示被害人催討利息時,及被告鍾政翰參與向附表編號第4、6、18、19、21號所示被害人催討利息時,均係因臨時受李東易所邀而決定參與,各次催討之時間、地點、被害人亦均不相同,顯係基於個別犯意所為,亦即被告皮群隆係犯4個重利罪,而被告鍾政翰則犯5個重利罪。此2人與李東易或詹志偉就上開各罪間(詳如附表共犯情形欄所示),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成立共同正犯。
㈡核被告皮群隆前揭第二、㈡段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
恐嚇危害安全罪。其與李東易、詹志偉及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就該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屬共同正犯。
㈢被告皮群隆有前述第二段所載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執行
之前案紀錄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該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前述4個重利罪及1個恐嚇危害安全罪,均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㈣被告皮群隆所犯前述4個重利罪及1個恐嚇危害安全罪,
被告鍾政翰所犯前述5個重利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2人與李東易或詹志偉共同重利所為,可能導
致借款人因受債務壓迫,進而衍生社會問題,足生危害於社會秩序之安定,另被告皮群隆與李東易等人共同對被害人徐志豪為恐嚇行為,致生危害其安全,均應予以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參與犯罪之程度、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扣案劉明益上開2個銀行帳戶存摺各1本僅係劉明益借予
李東易,與扣案貸款人所簽文件及供擔保之證件等物,均非被告(含李東易、詹志偉)所有之物,而小武士刀1把、球棒10支、 李東易台 新銀行帳戶存摺1本、行動電話5支(各含SIM卡1枚)、警棍手電筒1支、塑膠條1支、冥紙6疊、商業本票1本,及空白之借貸書、抵押證件同意、授權書各1張等物,雖均為李東易所有,然因欠缺證明與被告皮群隆所犯前述4個重利罪及被告鍾政翰所犯前述5個重利罪間具有直接關聯性之積極證據,且檢察官亦未請求沒收上開物品,爰不於本案對之諭知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28條、第30
5條、第344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明佳┌─────────────────────────────────────────────┐│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編號│被害人│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利率│擔保物品│共犯情形│├──┼───┼───────┼────┼─────────┼──────────┼────┤│1│李宜軒│99年01月27日│6萬元(│每10日9千元, 嗣因 │12萬元及25,000元本票│李東易一│││││有預扣)│償還本金2萬元,故│各1張、身分證、 健保 │人所為││││││自100年8月19日起│卡、抵押證件同意書、│││││││降為每10日4千元│授權書、借貸書││├──┼───┼───────┼────┼─────────┼──────────┼────┤│2│吳家瑜│99年02月03日│4萬元(│每月4千元│2萬元本票2張、身分│李東易一│││││未預扣)││證、健保卡、身分證抵│人所為│││││││押書、授權書││├──┼───┼───────┼────┼─────────┼──────────┼────┤│3│張益豪│99年05月31日│10萬元(│每10日13,000元│20萬元本票1張、健保│李東易一│││││有預扣)││卡、身分證抵押同意書│人所為│││││││、授權書、借貸書││││││││││├──┼───┼───────┼────┼─────────┼──────────┼────┤│4│吳麗美│99年06月25日│2萬元(│每10日4千元,嗣自│4萬元本票1張、身分│李東易、│││││有預扣)│101年1月起降為每│證、健保卡、身分證抵│皮群隆、││││││月1萬元│押同意書、授權書、借│鍾政翰│││││││貸書││├──┼───┼───────┼────┼─────────┼──────────┼────┤│5│柯志東│99年08月16日│4萬元(│每10日2千元│4萬元本票1張、健保│李東易一│││││有預扣)││卡│人所為│││││││││├──┼───┼───────┼────┼─────────┼──────────┼────┤│6│黃協正│99年09月10日│20萬元(│每15日15,000元,嗣│20萬元本票1張,身分│李東易、│││││有預扣)│自100年10月起降為│證、汽車駕照│詹志偉、││││││每月1萬元││鍾政翰│││├───────┼────┼─────────┼──────────┤││││99年10月初│20萬元(│同上│20萬元本票1張,太太││││││有預扣)││ 張美儀 身分證、機台讓││││││││渡書││├──┼───┼───────┼────┼─────────┼──────────┼────┤│7│蔡秀瓊│99年09月份│3萬元(│每10日3千元│6萬元本票1張,健保│李東易一│││││有預扣)││卡、汽車駕照、機車行│人所為│││├───────┼────┼─────────┤照本、身分證抵押書、│││││100年04月06日│3萬元(│同上│授權書││││││有預扣)││││├──┼───┼───────┼────┼─────────┼──────────┼────┤│8│謝志忠│99年12月28日│2萬元(│每10日2千元│2萬元本票3張、健保│李東易一│││││有預扣)││卡、身分證抵押同意書│人所為│││├───────┼────┼─────────┤、借貸書、授權書│││││100年02月25日│2萬元(│同上│││││││有預扣)││││││├───────┼────┼─────────┤│││││100年05月02日│2萬元(│同上,嗣因償還部分│││││││有預扣)│本金,自100年9月││││││││起降為每10天500元│││├──┼───┼───────┼────┼─────────┼──────────┼────┤│9│林克平│100年02月25日│2萬元(│每10日2千元│4萬元本票1張、身分│李東易一│││││有預扣)││證、身分證抵押同意書│人所為│││├───────┼────┼─────────┤、借貸書、授權書│││││100年04月26日│1萬元(│每10日1千元│││││││有預扣)││││├──┼───┼───────┼────┼─────────┼──────────┼────┤│10│徐志豪│100年03月04日│4萬元(│每10日6千元│身分證、健保卡、房屋│李東易、│││││有預扣)││租賃契約等│詹志偉、│││├───────┼────┼─────────┤│皮群隆││││100年03月24日│2萬元(│每10日3千元│││││││有預扣)││││├──┼───┼───────┼────┼─────────┼──────────┼────┤│11│黃鴻隆│100年04月08日│2萬元(│每10日1千元│4萬元及2萬元本票各│李東易一│││││有預扣)││1張、身分證、健保卡│人所為│││├───────┼────┼─────────┤、身分證抵押同意書、│││││100年10月12日│1萬元(│每10日1千元│借貸書、授權書、彰化││││││有預扣)││銀行存摺簿、太太 吳淑 ││││││││華身分證││├──┼───┼───────┼────┼─────────┼──────────┼────┤│12│唐德平│100年06月14日│4萬元(│每10日6千元│8萬元本票1張、身分│李東易一│││││有預扣)││證、駕照│人所為│││││││││├──┼───┼───────┼────┼─────────┼──────────┼────┤│13│江家儀│100年07月21日│5萬元(│每10日7千元│10萬元本票1張、身分│李東易一│││││有預扣)││證│人所為│││││││││├──┼───┼───────┼────┼─────────┼──────────┼────┤│14│蔡環如│100年08月22日│3萬元(│每10日2,500元│6萬元本票1張、身分│李東易一│││││有預扣)││證、健保卡、抵押證件│人所為│││││││同意書、借貸書、授權││││││││書││├──┼───┼───────┼────┼─────────┼──────────┼────┤│15│李心辰│100年09月05日│3萬元(│每10日4千元│6萬元本票1張、身分│李東易一│││││有預扣)││證、健保卡影本│人所為│││││││││├──┼───┼───────┼────┼─────────┼──────────┼────┤│16│董其昌│100年09月10日│3萬元(│每10日4,500元,嗣│6萬元本票1張,身分│李東易一│││││有預扣)│因償還本金1萬元,│證、健保卡、抵押證件│人所為││││││故自101年1月起降│同意書、借貸書、授權│││││││為每10天3千元│書││├──┼───┼───────┼────┼─────────┼──────────┼────┤│17│ 曾郁書 │100年10月10日│15,000元│每10日3千元│3萬元本票1張、健保│李東易一│││││(有預扣││卡、汽車行照、抵押證│人所為│││││)││件同意書、授權書││││├───────┼────┼─────────┼──────────┤││││100年11月16日│1萬元(│每10日2千元│2萬元本票1張││││││有預扣)││││├──┼───┼───────┼────┼─────────┼──────────┼────┤│18│林育德│100年10月17日│2萬元(│每10日3千元│4萬元本票1張、健保│李東易、│││││有預扣)││卡、護照、抵押證件同│皮群隆、│││││││意書、借貸書、授權書│鍾政翰│├──┼───┼───────┼────┼─────────┼──────────┼────┤│19│張雅庭│100年10月18日│55,000元│每10日7千元│11萬元本票1張、身分│李東易、│││││(有預扣││證及健保卡影本、女兒│皮群隆、│││││)││ 郭元媛 身分證、抵押證│鍾政翰│││││││件同意書、授權書││├──┼───┼───────┼────┼─────────┼──────────┼────┤│20│黃智偉│100年11月14日│3萬元(│每10日4千元│6萬元本票1張、機車│李東易一│││││有預扣)││駕照、身分證抵押書、│人所為│││├───────┼────┼─────────┤借貸書、授權書│││││101年02月初│1萬元(│每10日1,500元│││││││有預扣)││││├──┼───┼───────┼────┼─────────┼──────────┼────┤│21│許智成│100年12月06日│5萬元(│每10日5千元│10萬元本票1張、駕照│李東易、│││││有預扣)││及身分證影本│鍾政翰│├──┼───┼───────┼────┼─────────┼──────────┼────┤│22│顏文學│100年12月12日│17萬元(│每10日17,000元│18萬元、16萬元本票各│李東易一│││││有預扣)││1張、身分證正本、27│人所為│││││││12-PG及9289-KD號汽││││││││車行照、車輛保險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