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20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梁耀鑌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