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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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國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件: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曾國舜前於民國93年10月26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期間債務人又於102年4月19日申請銀行公會前置協商,惟履約未完成,宣告毀諾(最後繳款期數日期109年8月10日);依規定回復原借款條件利率15%。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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