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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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木川
輔助人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范志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9萬0,6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2,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