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字第二四四號
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隆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隆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隆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民國八十六、八十七年度稅額未核算完結,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七三號展期清算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