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五號
聲請人丙○○
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貳仟柒佰壹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五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二十九號及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三號判決確定,依本院上開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除第二審及第三審訴訟費用係由相對人支付外,餘由聲請人預支,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委任律師酬金新台幣伍萬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文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元第一審送達費陸佰伍拾元第一審勘驗費壹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參拾陸元合計肆萬貳仟柒佰壹拾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