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55號債權人 鄭清坡 債務人王濟生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朱信擇人債務人 嚴志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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