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當選無效等再審之訴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364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請求當選無效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再字第3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台再字第3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7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108年9月3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13日發生效力。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邱璿如法官李瑜娟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