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98號原告 温朝堂 被告 王壽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依原告訴之聲明記載: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47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其所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