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信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783號、107年度執字第7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十六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信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十六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且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一千元折算一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十六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之十六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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