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32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鄭明 和債務人 廖甲木
周振傑 (即 周三恒 之繼承人)
7樓之3 周宛娸 (即周三恒之繼承人)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潘麗端 (即周三恒之繼承人)債務人 楊廖秀花 (即 楊正義 之繼承人)
楊申州 (即楊正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92,941元,及自民國9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345%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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