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90號上訴人即原告 呂怡坤 被上訴人即被告高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萬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4月23日送達予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佐。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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