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抗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00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抗告人江飛正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位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及案由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934號),本院裁定如下」,應分別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裁定(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85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有如主文所顯示之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羅郁婷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硃燕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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