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救字第13號聲請人丁○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甲○○律師相對人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民國93年6月20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爰提起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上開分會法律扶助會審查文件影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起訴狀繕本可稽。本件聲請,經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書記官黃錫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