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救字第1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坤忠 間請求離婚事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家調字第三五一號審理在案,因聲請人甲○○目前收入不佳,生活困難,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救助,並經該基金會新竹分會核准在案,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及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亦有明白規定。
三、本件聲請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曾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救助,經該基金會新竹分會核准救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起訴狀、審查表各一件附卷可稽,核與聲請人所述相符,堪認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及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請求准予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